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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警察大学教材保障管理规定 (试 行)

发布时间:2019-12-23单位:训练部 作者:高教研究室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高校教材管理工作的相关指示精神,落实中宣部、教育部、公安部等部委关于高校教材保障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学校教材保障管理工作,促进教材保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教材是指学校作为教学基本依据用于课堂教学的纸质教材或数字化教材。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教学参考资料是指用于课堂教学的讲义、报告册、习题集、地图、材料汇编等。

第四条教材保障工作坚持“择优选用、质量第一、适宜教学、精准服务”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在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学校教材保障工作实行学校、二级学院(系)、教研室三级管理体制。

第六条学校教学保障处负责制定教材保障工作管理规定,组织实施教材保障,监督检查二级学院(系)、教研室教材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第七条二级学院(系)负责落实学校教材保障管理相关规定,组织教研室、教学班开展教材保障相关工作,审核本单位教材选用与保障计划编报情况,明确本单位教材保障专门工作人员。

第八条教研室负责按照学校、二级学院(系)工作部署,针对本单位承担的教学任务,做好教材选用及保障计划编报工作,积极完成教材保障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教材选用

第九条坚持“择优选用、质量第一”的原则,优先选用质量高、影响大、特色鲜明的教材。严格教材选用标准和审定程序,提高教材选用质量。

第十条教材选用审批按照“尊重历史沿革、严审调整变更、服务新开课程”的原则,凡调整变更课程教材或者新开课程首次选用教材应当履行教材选用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教材选用意见由承担教学任务的单位提出,应当秉承反映教学改革最新成果与保持教材选用相对稳定相结合的原则,不断积累教学经验。

第十二条通识课、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优先选用国家级省部级规划教材、教育部推荐教材、重点大学精品教材等优质教材,保证教材内容的先进性、权威性、科学性,对发展迅速和应用性强的课程,及时选用高质量的新版教材。

第十三条专业课、警种通修课等应当根据教学实际需要,优先选用学校自编教材或行业内规划教材、优秀教材等,积累教学经验,促进教材建设与发展。

第十四条凡学校开设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相关的课程必须严格按照中宣部、教育部相关规定,选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第十五条选用境外教材(境外原版图书、经授权在境内影印或翻译出版的图书)应当坚持凡选必审,严把政治关、学术关、适宜关。

第十六条为了确保高质量教材走进课堂,学校应当定期组织专家对各类课程教材选用情况进行评估,建立教材选用质量信息反馈制度,对质量较差的教材及时进行调整更换。

第十七条教材选用评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含是否符合教材选用程序和标准、是否符合教学大纲和人才培养方案需求、是否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科学性、是否具有良好的课堂使用效果等。

第十八条个人自主出版著作一般不选用作为教材,确因教学需要选用时,所选著作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选著作必须与教学大纲和人才培养方案相匹配,具有与本学科发展相适应的科学水平,能够实现人才培养目标;

(二)所选著作编写水平较高,内容安排合理,条理阐述的逻辑性与系统性较强;

(三)所选著作应当为近三年内出版社正式出版,结构合理、层次分明、系统完整、文字规范、语言严谨、文图配合恰当;

(四)所选著作编校、装帧、印刷质量较好,字数适当,符合课程教学学时规定,定价合理;

(五)所选著作内容严禁含有敏感政治信息。

第十九条选用个人自主出版著作作为教材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任课教师填报教材选用审批表,教研室主任、二级学院(系)领导签署选用和评价意见,报教学保障处;

(二)教学保障处负责协调教务处、教材建设与编辑出版中心相关人员组织专家组对所选自主出版著作进行论证;

(三)论证通过后由教学保障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条教学保障处负责对二级学院(系)教材选用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教材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一)未有效履行教材选用审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选用未经审查或者未通过审查的教材的;

(三)选用政治方向、价值导向有明显问题的教材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章 教材保障计划编制

第二十一条教材保障计划编制工作于每学期教务处下达下一学期教学任务后启动。

第二十二条教材保障计划编报范围应当以教务处发布的下一学期教学任务为准,不在教学任务范围内的教材保障计划将不予采纳。

第二十三条所有本科生必修课必须编报教材保障计划,选修课按需编报教材保障计划。研究生凡开设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相关的课程必须编报教材保障计划。

第二十四条教材保障计划由任课教师提出,具体信息应当包括教材名称、作者、出版社、版次、isbn号、使用数量、使用时间等。

第二十五条编报教材保障计划时应当严格区分课程主教材与辅助教材,主教材应当为1种,辅助教材可以报1~2种,多于上述数量应当单独报送情况说明。

第二十六条必修课实验、实训、实践等教学环节需要报告册、习题集、地图、材料汇编等教学参考资料应当在编报教材保障计划时一并提出。未列入教材保障计划,在开课后临时提出使用需求的,教学保障处将不予保障。

第二十七条任课教师在编报教材保障计划时,如选用的教材与上一学期该课程所用教材不一致(版本更新除外),应当同步履行教材选用审批手续,说明变更原因。

第二十八条变更必修课教材保障计划且未履行教材选用审批手续,教学保障处应当通知相关单位限期补办。限期未补办教材选用审批手续,教学保障处将不予执行相应保障计划,由此导致的教学事故由任课教师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教材保障计划经教研室主任和二级学院(系)领导审核签署后,报教学保障处汇总。未按期编报教材保障计划导致课程无教材等教学事故由任课教师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教材保障计划由教学保障处整理、审核,对于不符合教材选用要求的教材保障计划将限期要求各二级学院(系)进行调整,汇总完毕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教材保障计划一经批准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二条如因教材换版、出版社缺货等原因必须调整教材保障计划,教学保障处应当第一时间与任课教师进行沟通,共同商定教材保障计划调整方案。

第三十三条教材保障计划应按照学校档案管理相关要求按年度进行归档。

第五章 教材征订与发放

第三十四条凡列入教材保障计划的教材,统一由教学保障处组织订购、印制和发放。

第三十五条教学保障处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确定教材定点供应商,并按照中标折扣率为学生订购所需教材。

第三十六条教材定点供应合同到期后,教学保障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重新公开招标确定教材定点供应商。

第三十七条内部试用教材、辅助教材、讲义等需经教材建设与编辑出版中心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交由教学保障处印制保障。

第三十八条必修课教材订购数量由教学保障处根据教材保障计划汇总确定;新生第一学期教材征订数量以当年招生计划为准。

第三十九条在教材订购过程中,如遇教材信息错误、版本变更、出版社断货等原因造成教材无法订购时,教学保障处应当及时与任课教师联系,核对教材信息或调整教材征订计划。

第四十条教材征订及发放工作由教学保障处负责组织实施,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学生推销教材或教学参考资料。

第四十一条每学期开课前,由教学保障处组织教材定点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以教学班为单位向学生发放本学期所需教材。教材发放工作应当保证课前到书。

第四十二条教材发放过程中,教学保障处应当严格要求工作人员按照教材保障计划和订单信息,核对年级、专业、教学班、人数及对应教材,确认无误后按序发放。

第四十三条学生领取教材时经清点无误后应签字确认,教材发放后,除印刷、装订等质量问题外,不予退换。由于学籍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教材需由所在二级学院(系)开具证明。

第四十四条教学保障处于每学期集中发放教材后尽快根据学生实际用书情况完成零星教材调整及补充。

第四十五条必修课、选修课教师用书随学生用书一并订购,订购到货后于开课前统一发放给任课教师。

第四十六条任课教师已配发过的教材,2年内不再重复配发。

第四十七条涉密教材(地图)保障实施借用申请制度,需由教学班领导向教学保障处提出涉密教材(地图)借用申请。申请审核通过后,由教学保障处办理借用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涉密教材(地图)在学期末必须由借用单位领导负责按借用数量100%进行回收,经教学保障处清点无误后收回库房。

第四十九条如有涉密教材(地图)丢失或者未按要求退回的,相应借用单位领导需呈报情况说明,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十条对收回的涉密教材(地图)已无使用价值的,教学保障处应当及时上报,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与学校机要室联系进行销毁。

第五十一条教师日常备课、进修、自学等使用外购教材应当自行采购,可以通过二级学院(系)或者教研室相关经费予以核销;使用校内自编教材需由教学保障处结合教材库存情况予以保障,保障范围仅限于本人所承担教学任务相关的教材。

第五十二条函授教材由教学保障处按年度集中征订并发放给继续教育处,由继续教育处负责分发寄送给函授学员。

第五十三条学校各类培训班所需教材由各培训班承办单位自行解决,需要教学保障处协助办理的应当提前联系,教学保障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当帮助。

第五十四条二级学院(系)领导、机关职能处室、教学专家组等使用教材,原则上由各单位自行解决。如需教学保障处协助办理,应按照一事一报原则进行呈批,经分管教学保障处的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教材费结算

第五十五条教学保障处在教材发放完毕后,负责与教材定点供应商核对教材发放清单,确认无误后按照财务相关规定向教材定点供应商结算教材购置费。

第五十六条教学保障处应当于每学期发放教材后60日内向学校财务处报送本学期教材发放清单及教材费明细,作为财务处向学生收取教材费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收取学生教材费应当坚持据实收取和非盈利原则,外购教材费应当为公开招标折扣后价格。

第五十八条学校内部试用教材、辅助教材、教学参考资料等以印刷成本价提供给学生。

第五十九条学生教材费自理。财务处根据教学保障处报送的教材发放清单及教材费明细以教学班为单位每学期收取一次教材费。

第六十条每学期开学前集中订购的任课教师用书教材费由教学保障处单独列支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十一条函授教材、培训班教材发放后,教学保障处应当及时将教材发放清单及教材费明细提供给相应单位,作为收取教材费的基本依据。

第六十二条函授学员、培训班学员教材费标准及收取方式由继续教育处及培训班承办单位负责确定并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由教学保障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处室队审核:高教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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